张某某某等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案
案情介绍
2001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某先后在某某银行某市分行和某银行某市分行,分别偷了金龙信用卡、广利信用卡各一张。张某某某持金龙信用卡在某某银行珠江分行、大连分行所属的数家办事机构,多次故意透支人民币共20万余元;持广利信用卡在某银行某市市流花储蓄所、大北储蓄所等处,多次故意透支人民币共十万余元。所骗钱款均已挥霍。
同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某用陈某某、张某某丢失的身份证和他伪造的该二人假身份证证明材料,指使被告人楼某某在某某银行某市分行,骗办金龙信用卡三张,各存入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随后,李、楼二人又伪造了两张临时身份证,姓名分别为陈某某、张某某,照版分别为张某某某、楼某某。
同年9月4日到17日,张某某某指使楼某某持骗办的“张某某”金龙信用卡,在某某银行某市、天津、上海等地分行所属的数十家办事机构行骗200次,骗得现金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同年9月19日,当楼某某在某某银行上海分行再次行骗时被当场抓获。从楼某某处查获人民币40万元及所持金龙信用卡一张。赃款和信用卡均已发还某某银行。
同年三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某又伪造了一张临时身份证,姓名为陈某某,照片为赵某某,李指使被告人赵某某于五月三日、九日持假身份证及骗办的“陈某某”金龙信用卡,在某某银行某市分行所属的数十家办事机构行骗31次,共骗得人民币33万元。十月7日李、赵二人在某市发展大厦再次行骗时被当场抓获。从李、赵处起获人民币三万余万元,金龙信用卡一张,广利信用卡一张。赃款及金龙信用卡已发还某某银行,广利信用卡已发还某银行。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某单独和与他人共同诈骗共计人民币六百万余元;被告人楼某某与他人共同诈骗人民币五十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与他人共同诈骗人民币三十万余元。
法律问题
张某某某、楼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在新刑法施行后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某、楼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某、楼某某、赵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某、楼某某、赵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某、楼某某、赵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上是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张某某某、楼某某、赵某某伪造身份证件,骗办金龙信用卡,大量诈骗钱财,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理。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某、楼某某、赵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信用卡。二是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而恶意透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取得款额后隐匿逃跑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某多次使用骗得的信用卡和偷来的信用卡故意透支人民币!*+$&"%元,贷款均已挥霍,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某、楼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依我国刑法第196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问题结论
张某某某、楼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